一、
哪些保證擔保合同會無效
(一)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
(三)國際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二、
保證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保證合同生效條件:1、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林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等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2、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3、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
新民法典關于保證合同的概念及分類有哪些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分類。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以及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