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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是這么巧,車輛“脫保”當天發生交通事故,那么保險會不會賠償?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2年12月11日,李某借用其父親的輕型貨車,雇傭王某為自己拉貨,當日18時30分許,王某駕駛貨車行至一路口時與橫穿馬路的毛某相撞致毛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多發性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住院治療31天花費7.5萬元。后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毛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專業機構鑒定毛某右肩關節損傷和多發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脊柱損傷達九級傷殘。事發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毛某將王某、李某和李父訴至河南省唐河縣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23.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王某駕駛機動車與毛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毛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鑒于王某系為李某提供勞務過程致他人受傷,故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另查明案涉車輛交強險保險期間截止事發當日12時,商業險保險期間截止事發當日24時,故交通事故發生時為18時30分,已不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作為侵權人,李父作為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情況,李父作為投保義務人,負有主動披露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是否過期等情況的義務。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由李父承擔80%賠償責任,李某承擔20%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李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毛某自擔20%責任。
法院認定毛某因事故產生醫療費用項共9萬元,傷殘賠償項共15.5萬元。關于醫療費用項賠償問題在交強險相關項1.8萬元責任限額內,由李父賠償1.44萬元,李某賠償0.36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李某承擔80%即5.76萬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毛某自擔20%即1.44萬元。關于傷殘賠償項賠償問題因未超出交強險相關項責任限額,故由李父承擔80%即12.4萬元,李某承擔20%即3.1萬元,依照《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判決李父賠償毛某損失13.84萬元,李某賠償毛某損失3.46萬元,保險公司賠償毛某損失5.76萬元。判決后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李父的車險只過期幾個小時,但車險是沒有寬限期的,一旦超過約定時限保單即刻失效,在保單失效期間發生的事故損傷及其他賠償,無論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主均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供稿: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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